关于包装纸箱的标识规定-上海华宇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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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我国对农产品的包装及标识的规定:(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2)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3)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纸箱包装常用标识的意义有分为商品品名和商标等识别意义,还有“向上”、“防湿”、“小心轻放”等指示意义?

望采纳?

法律对农产品包装、标识规定如下:(1)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识:①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②遵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③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2)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3)有关质量标志的使用?

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符合条件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以及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自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示准的肥料?

该标准为强制执行性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该标准规定的内容如下:①肥料名称及商标;

包装上应标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规定的肥料名称。

对商品名称或者特殊用途的肥料名称,可在产品名称下以小一号的字体予以标注;

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使用不会引起用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

产品名称不允许添加带有不实、夸大性质的词语,如“高效XX”、“XX肥王”、“全元素XX肥料”等。

企业可以标注经注册登记的商标。

②肥料规格、等级和净含量!

肥料产品标准中已规定规格、等级、类别的,应标明相应的规格、等级、类别;

若仅标明养分含量,则视为产品质量全项技术指标符合养分含量所对应的产品等级要求。

肥料产品单件包装上应标明净含量。

净含量标注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要求。

③养分含量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养分的含量。

单一肥料!

应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

若加入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可标明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以元素单质计,下同),应按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两种类型分别标明各单养分含量及各自相应的总含量,不得将中量元素、微量元素含量与主要养分相加?

微量元素含量低于0.02%或(和)中量元素含量低于2%的不得标明;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应标明N、P205、K20总养分的百分含量,总养分标明值应不低于配合式中单养分标明值之和,不得将其f素或化合物计人总养分?

应以配合式分别标明总氮、有效五氧化二磷、氧化的百分含量,如氮磷钾复混肥料15-15-15。

二元肥斗应在不含单养分的位置标以“0”,如氮钾复混肥料150-10。

若加人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在包装容器和质量明书上标明(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除外)。

中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单独标明各中量元素养分含量及中量元素养含量之和!

含量小于2%的单一中量元素不得标明;

若加入微量元素,可标明微量元素,应分别标明各量元素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微量元素含量与中量素相加。

微量元素肥料;

应分别标出各种微量元素的单一含量及微量元素养含量之和;

④其他添加含量?

若加入其他添加物,可标明其他添加物,应分别标各添加物的含量及总含量,不得将添加物含量与主要分相加;

产品标准中规定需要限制并标明的物质或元素等应独标明?

⑤生产许可证编号:对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品,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

⑥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应标明经依法登记册并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址;

⑦生产日期或批号:应在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外包装上标明肥料产品的生产日期或批号;

⑧肥料标准:应标明肥料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肥料产品,如标明标准未有规定的其他元素或添加物,应制定企业标准;

该业标准应包括所添加元素或添加物的分析方法,并应时标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警示说明: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不当,易成财产损坏或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应有警示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保证医疗器械使用的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附有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简单易用的产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可以省略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三项中的某一项或者某两项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医疗器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使用医疗器械。

第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是指由生产企业制作并随产品提供给用户的,能够涵盖该产品安全有效基本信息并用以指导正确安装、调试、操作、使用、维护、保养的技术文件。

医疗器械标签是指在医疗器械或者包装上附有的,用于识别产品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医疗器械包装标识是指在包装上标有的反映医疗器械主要技术特征的文字说明及图形、符号。

第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科学,并与产品特性相一致;

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的内容应当与说明书有关内容相符合。

第六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文字内容必须使用中文,可以附加其他文种?

中文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通用的语言文字规范;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文字、符号、图形、表格、数字、照片、图片等应当准确、清晰、规范!

第七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来源:考试大(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及售后服务单位?

(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第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四)产品标准编号。

(五)产品的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医疗器械标签所用的图形、符号、缩写等内容的解释!

(八)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九)产品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十一)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应当在说明书中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医疗器械标签、包装标识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式?

(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五)产品生产日期或者批(编)号?

(六)电源连接条件、输入功率?

(七)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有效期限。

(八)依据产品特性应当标注的图形、符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来源:www.examda.com第九条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不得有下列内容:(一)含有“疗效最佳”、“保证治愈”、“包治”、“根治”、“即刻见效”、“完全无毒副作用”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二)含有“最高技术”、“最科学”、“最先进”、“最佳”等绝对化语言和表示的!

(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四)与其他企业产品的功效和安全性相比较的。

(五)含有“保险公司保险”、“无效退款”等承诺性语言的!

(六)利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的;

(七)含有使人感到已经患某种疾病,或者使人误解不使用该医疗器械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表述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应当清晰地标明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显著位置,并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的产品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

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

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注意事项、警示以及提示性内容主要包括:(一)产品使用可能带来的副作用!

(二)产品在正确使用过程中出现意外时,对操作者、使用者的保护措施以及应当采取的应急和纠正措施;

(三)一次性使用产品应当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者符号;

来源:考试大(四)已灭菌产品应当注明灭菌方式,注明“已灭菌”字样或者标记,并注明灭菌包装损坏后的处理方法;

(五)使用前需要消毒或者灭菌的应当说明消毒或者灭菌的方法!

(六)产品需要同其他产品一起安装或者协同操作时,应当注明配合使用的要求。

(七)在使用过程中,与其他产品可能产生的相互干扰及其可能出现的危险性?

(八)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九)根据产品特性,应当提示操作者、使用者注意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说明书中有关安装的内容应当能够保证操作者、使用者正确安装使用,应当包括:(一)产品安装说明及技术图、线路图。

(二)产品正确安装所必须的环境条件及鉴别是否正确安装的技术信息;

(三)其他特殊安装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说明书应当由生产企业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提交的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应当与其他注册申请材料相符合!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对医疗器械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八条说明书变更的内容涉及到《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的情形的,不得按说明书变更处理?

第十九条生产企业变更经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涉及产品技术性变化的,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相关文件,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原审批部门书面告知;

相关文件至少包括:(一)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复本。

(二)更改备案的说明书;

(三)说明书更改情况说明(含更改情况对比表)。

(四)注册产品标准修改文件(仅限于说明书更改内容涉及标准的文字性修改时)。

(五)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原注册审批部门自收到生产企业更改医疗器械说明书的书面告知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不同意见的书面通知的,说明书更改生效,并由原注册审批部门予以备案。

原注册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发出书面通知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办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一)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二)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三)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四)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情形予以处罚。